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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法律層面而言,外遇的形成,其必要因素是雙方必須發生性關係,而且此性關係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發生自願性的性行為。
中華民國法律中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:『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』,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罪,通姦連犯者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。
要構成通姦罪,抓姦在床是最有利的因素,也就是必須具備通姦這項事實,另外,若握有其歡愛後遺留的證物,或是其通訊內容對其性愛過程的描述,這些都是法官在判決通姦會採用的罪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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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絕對不是一成不變,單純的與第三者有了性關係的現象而已;外遇往往也不是單單一方面的問題,馬上辦外遇中心幫您一步步解析外遇形成的可能與原因,幫助您面對外遇,解決外遇問題,因應不同的個人、不同的情境與不同的時空因素,解釋外遇現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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