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arwfstl.com.tw/
婚前徵信必要性
外遇類型
外遇成因探討
外遇可能形成的原因
外遇與文化轉化關聯
網路外遇戀情
外遇可避免嗎?
如何處理外遇問題
外遇五四三
外遇小統計
外遇徵兆
中年男人的外遇心理
男人外遇可嗅出的蛛絲馬跡
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配偶能否要求離婚?
  • 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(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)。因此,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,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,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,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,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此外,夫妻若能協議,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。此外,夫妻若能好聚好散,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,以節省訟累及勞費。
  • 第1052條(判決離婚之事由)
    夫妻之一方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    一、重婚者。
    二、與人通姦者。
    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   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
   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   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
   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。
   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
   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
    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
  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    第1053條(判決離婚之限制1)
    對於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


    即時徵信新聞分享-搞上護士還毆妻 診所醫師判賠

     
    一通電話馬上幫你諮詢及處理 +速撥專線:0800-815-555+


http://www.arwfstl.com.tw/
http://www.arwfstl.com.tw/
馬上辦徵信中心 版權所有 禁止侵害,違者必究
24小時免付費諮詢:0800-815-555   嚴禁複製抄襲 建議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為最佳瀏覽效果